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政治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的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2,849万元;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的过去12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购买液化天然气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2,571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将向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国贸”)采购液化天然气,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港华国贸的实际控制人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6.47%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港华国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港华国贸等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5,349万元(含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公司名称: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业盛路188号A-778A室
(三)法定代表人:朱健颖
(四)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2D1U
(六)经营范围: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七)实际控制人:港华国贸为港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港华国贸的实际控制人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港华国贸2018年营业收入为198,213,692.68元,净利润为1,245,447.36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港华国贸总资产为55,176,775.80元,净资产为51,667,049.34元。
港华国贸2019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12,270,667.85元,净利润为2,791,944.79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港华国贸总资产为74,032,887.98元,净资产为54,458,994.13元。(以上2018年数据经审计,2019年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国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购买液化天然气
(二)定价方式
综合考虑管道气价格、国际液化天然气现货价格及下游客户供气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厘定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时间: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20年2月29日24时止;
(二)合同气量:具体供气量由双方在确认函确认;
(三)结算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在确认函确认;
(四)结算与付款:双方交易按照先供气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每船气按7天为一个结算周期,每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以电子、传真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发送给买方一份结算单。双方确认无误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付款。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经营往来,有利于公司拓展气源供应渠道,提升资源保障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将综合考虑管道气价格、国际液化天然气现货价格及下游客户供气价格等市场价格制定,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的情况。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向港华国贸采购液化天然气,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关联董事陈永坚先生、黄维义先生、何汉明先生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
1.公司向关联方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液化天然气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展优质气源,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制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交易文件,我们一致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拓展优质气源,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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