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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讯方舟”)于2020年1月16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37栋;

  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沈卫,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称,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元。公司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1.94万元。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向下修正为-48,833.09万元。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实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833.09万元,与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18年度预计业绩下限差异达50,033.09万元,且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及时。

  华讯方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光胜、董事兼总经理张沈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华讯方舟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光胜、董事兼总经理张沈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张沈卫、张峥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华讯方舟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事项的整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本次处分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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