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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10只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下转D101版)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以下统称“相关基金”)详见下表,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对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次相关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9-5597)咨询。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0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

  附件:《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0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4)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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