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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邱奕博先生提交的卸任副总裁书面申请。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邱奕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公司董事会对邱奕博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东华先生、吴中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简历:

  赵东华,中国国籍,男,1985年2月出生,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职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赵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赵东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赵东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吴中,中国国籍,男,1989年7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吴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吴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吴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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