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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实业”)于近期收到民事调解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305民初749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两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原告同意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350万元,放弃利息主张。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如下:第一期25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2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250万元于2021 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2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2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六期1100 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上合计2350万元;

  2、如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且逾期天数超过45天(从每一期到期日的次日起计,含45天),则两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合未到期款项,已付款项从2350万元中扣除);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两被告还应立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已放弃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在逾期满45天后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84,26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25元,减半收取为84,2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4,26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2019-070)。

  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2020年1月15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民终4515号】、【(2019)渝民终124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民终4515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针对索菱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为:案涉《合同借款合同》不是索菱实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海尔小贷公司与索菱实业公司董事之间存在恶意损害索菱实业公司利益之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未签收开庭传票亦未公告的情况下径行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48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1244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二审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尔小贷公司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海尔小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公司借款合同》不是索菱实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索菱实业公司并未授权其法定代表人肖行亦对外借款,本案系肖行亦与海尔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索菱实业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借款合同》有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诉讼中,索菱实业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变更事实与理由为:1)、本案所涉之借款系索菱实业公司所借,本案借款事宜系由当时董秘钟贵荣一手经办。2)、一审及二审期间,除索菱实业公司收到诉讼文书外,其余被告均未收到诉讼文书,且一审法院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缺席审理,程序违法。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借款5,000万,涉诉案件共三起,分别为2,000万、2,000万、1,000万。其中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一审案号为【(2019)渝05民初19号】,本案一审与案件【(2019)渝05民初18号】一起合并审理。因公司内部交接及法院案件档案调取程序等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律师转来其通过调档获取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及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

  2)、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清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00元,由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600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公司、肖行亦承担14万元。

  关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2019-002)、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80)、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2)。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0305民初7496号】,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预计将减少2019年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75万元,增加2019年营业外收入150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 05民终4515号】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1244号】的二审判决内容,预计将造成利息费用及管理费用增加3,873,480.00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根据上述小额诉讼、仲裁判决资料,公司预计将增加2019年利息费用及管理费用1,721,597.75  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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