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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其中5人参加现场会议,4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慕英杰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不设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本次优先股将采取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光大金瓯拟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部分股份:1)认购数量:不超过500万股;若光大金瓯组建基金或联合第三方认购本次优先股,则基金或联合体认购本次优先股的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其中光大金瓯以自有资金出资对应的认购数量不超过500万股。2)认购价格: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认购。3)票面股息率:光大金瓯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股息率询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4)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即生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光大金瓯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或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同意其本次认购公司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事宜;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获得相关主管单位批准;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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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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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1、是否固定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2、调整方式

  第1-3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

  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存续的优先股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1-3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0.5个百分点;自第5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存续的优先股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4-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再增加0.5个百分点;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存续的优先股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4-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3、票面股息率上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跳息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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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1)固定股息的发放条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半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半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六个月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2、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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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3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3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赎回权具体安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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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5.25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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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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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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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转让,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中不超过25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期债券,其余不超过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及《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并修订预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修订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发行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修订版)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了有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的使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修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方案,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确定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五)款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现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五)款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半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截止至2019年12月13日)。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本次优先股发行进行了补充论证。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后续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拟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13日。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届满。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本次优先股发行进行了补充论证,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后续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公司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帮助公司尽快恢复到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下合并简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司提供增信、委托贷款等流动性支持。预计2020年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签署相应的协议等书面文件,具体情况以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

  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慕英杰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2019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陆续到期,根据公司2020年的业务发展目标,为确保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2020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并购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保理、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质押、商票贴现、资产证券化投资、债券投资、债权融资计划投资等。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签署上述综合授信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超过以上授权范围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议案有效期为自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建设”)、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顺达”)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进一步提升中邦建设和湖北顺达的项目建设能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中邦建设和湖北顺达的融资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中邦建设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湖北顺达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担保期限均为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事业部提出申请,拟在天津市设立分公司,以便于公司在天津市进行市场拓展和项目管理。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0年2月5日下午2:00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发行;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4、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5、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6、回购条款;

  7、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8、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9、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10、担保方式及担保主体;

  11、本次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安排;

  12、募集资金用途;

  13、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二)《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修订版)的议案》;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十)《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2020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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