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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法院及仲裁委送达的《传票》(2019)津01民初1102号、《传票》(2019)鄂01民初9725号、《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号、《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金贵银业立即向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管”)偿还到期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92,008,000元、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对应的利息人民币6,946,604元,合计人民币98,954,604元。

  (2)请求判令金贵银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债券本息98,954,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逾期利率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年7.55%上浮30%)自201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债券本息之日止。

  (3)请求判令曹永贵对诉讼请求(1)和诉讼请求(2)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金贵银业、曹永贵承担本案诉讼费。

  4、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3日,金贵银业公开发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华安资管作为“华安财保资管-兴业银行-华安财保资管安华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精选1号”)和“华安财保资产兴业银行-安华稳赢3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稳赢3号”)的管理人,通过精选1号持有“14金贵债”人民币55,008,000元债券本金,通过稳赢3号持有“14金贵债”37,000,000元债券本金,合计持有债券本金为人民币92,008,000元。2019年10月10日,曹永贵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对“14 金贵债”项下全部债权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14 金贵债”项下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实现债权或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有关费用、或其他根据《募集说明书》、《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由被保证人(即金贵银业)承担的费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发行人违约责任”第二款约定,“本公司保证按照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津01民初1102号,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40,8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080,4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人民币43,880,4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9.815%进行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1,94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43,880,400元。

  4、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3日,被告金贵银业公开发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金贵债”),债券基本情况为:期限为5年,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被告金贵银业未按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被告金贵银业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原告是“14金贵债”的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票面金额为40,800,000元。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息应于2019年11月3日被兑付。因该日为休息日,故被告金贵银业实际应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兑付本金人民币40,800,000元,并付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3,080,400元。由于被告金贵银业未能履行本息兑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鄂01民初9725号,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0,073,518.55元。

  (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50,073,518.55元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3)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3,51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驳回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259,36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699,731.75元。

  (2)确认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30,699,731.75元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3)被申请人金贵银业向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699,73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本案仲裁费179,804元,由被申请人金贵银业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及《传票》(2019)津01民初1102号

  2、《起诉状》及《传票》(2019)鄂01民初9725号

  3、《裁决书》郴仲字[2019]196号

  4、《裁决书》郴仲字[2019]19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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