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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202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6号)核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129,996,744股,发行价格为15.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6,749,987.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350,232.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2,399,755.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月16日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8-2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18-02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情况

  根据涪陵区城市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药厂)位于涪陵区百花路8号的厂区已纳入退城入园规划,为加快涪陵药厂新厂区修建,以及满足涪陵药厂的产品生产需求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膜分离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为涪陵药厂及其涪陵区龙桥生产厂区。

  因科创中心科研项目进度原因或者国家政策等原因,拟对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调整,并增加科研项目实施主体涪陵药厂。

  上述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0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99、2019-100、2019-101、2020-0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涪陵药厂(以下统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表: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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