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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上午9:15至2020年1月17日下午3: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20年1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9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512,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1的39.6414%。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总股本数为684,563,88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300,003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667,263,877股。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04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29.38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465,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10.260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7,263,877股的0.089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03,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6%;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4805%;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51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03,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6%;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4805%;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51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503,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6%;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4805%;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51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69,439,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9%;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关联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8.4805%;反对票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519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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