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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0年1月17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珠海市丽珠医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股权投资公司”)与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素医药”)、史东方(SHI DONGFANG,“创始股东”)、常州同信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同信”)、常州鑫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鑫氏”,与史东方及常州同信统称“原始股东”)及厦门金圆凯泰展鸿健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金圆”,与丽珠股权投资公司统称“投资者”)签订了《关于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丽珠股权投资公司将出资人民币70,091,000元认购新元素医药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639元,占增资完成后新元素医药注册资本的7.8215%。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史东方(SHI DONGFANG)

  美国公民,非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常州同信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34-6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史东方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服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同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3、常州鑫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34-4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金文卿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除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鑫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4、厦门金圆凯泰展鸿健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凯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厦门金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名:Jiangsu Atom Bioscience and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18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东方

  注册资本:人民币2,588.2354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人药、兽药、农药、保健品和化工产品的研发,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创办于2012年,以“自主研发、全球市场”为主,开发具有全球商业价值和全球竞争力的1.1类创新药,管线包括痛风、NASH等代谢类疾病及肿瘤类疾病。公司核心团队人员主要来自美国,具有广泛的创新药物研发经验。公司CEO史东方博士回国前的20年,在美国、英国一直从事抗肿瘤、抗HCV和治疗二型糖尿病等First-in-Class创新药的研发。

  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元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

  丽珠股权投资公司以自筹资金出资人民币70,091,000元,认购新元素医药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639元。

  2、支付方式

  根据协议约定,经各方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满足相应的交割条件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3、标的公司董事会人员的组成安排

  新元素医药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由丽珠股权投资公司委派;一名董事由杭州凯泰成德投资合伙企业委派;一名董事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满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委派;一名董事由常州鑫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委派;其余三名董事由创始股东委派。

  4、终止条款

  在交割日前,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投资者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新元素医药或原始股东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之重大的声明和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新元素医药或原始股东未能遵守本协议规定的重大约定、承诺、或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重大义务;新元素医药(自行或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或者任何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及仲裁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发布、颁布或实施任何可能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命令、决定、判决、裁决、裁定、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果新元素医药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或经各方另行以书面方式确认延长的期限内)满足交割条件,投资者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5、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增资协议相关规定与新元素医药就治疗代谢病和肿瘤的创新药物等相关产品开展合作。本次投资符合公司中长期研发管线的战略布局。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预计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因股权投资可能受宏观经济变化、政策法规调整、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不可控等因素影响,且相关药品项目的研发存在周期长、环节多等不可预测的因素,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六、备忘文件目录

  《关于江苏新元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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