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
大连中院审理后,作出(2018)辽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按年利率4.875%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利息及违约金。公司依法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作出(2019)辽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1日、12月19日、2019年7月11日、8月20日、10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107、2019-038、048、050)。
二、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82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年10月9日,公司已根据大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支付了相关款项,其中,借款本金、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及诉讼费共计36,095,177.33元已由大连中院转付给高金科技;因再审申诉结果已出具,根据约定,迟延利息及违约金28,137,666.67元将由大连中院转付给高金科技。
根据财务部门初步估算,本次诉讼会导致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790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度报告为准。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824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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