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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于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我公司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12个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公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

  (一)上诉双方情况

  上 诉 人(一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

  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

  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兴宁区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4217至422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12个案件)向南宁百货返还货款约76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1.南宁百货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未依约交付货物,在南宁百货决定解除合同后,应退还尚未交付货物对应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所谓“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抗辩,完全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关键事实未查明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我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上诉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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