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以公司拒绝代为办理其通过司法竞拍所得的3750万股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损害其股东利益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到前述案件后,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为尊重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是否变更和豁免该批限售股份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对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承接、是否代新持有人博恒投资办理该批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公司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否决了《关于办理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2、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作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博恒投资对其所承接原持有人练卫飞相关承诺的履行,并由董事会代为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3、被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3750万股全新好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4、驳回原告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公司已按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177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4010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诉讼进展情况
博恒投资启动再审程序,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粤民申640号。博恒投资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1778号民事裁定,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二、后续工作安排
经与博恒投资沟通,公司拟进一步与博恒投资就该案件促成和解。公司将继续跟进相关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0)粤民申64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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