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裁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614.58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尽快筹集资金进行偿付,偿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红星美凯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案件关联方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红星美凯龙支付应付未付的保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6,145,833.34元及其它诉求。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7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7)。
二、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
1、裁决力帆汽车销售公司向红星美凯龙支付应付未付的保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6,145,833.24元;
2、裁决力帆汽车销售公司向红星美凯龙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3、裁决尹明善就力帆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由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尽快筹集资金进行偿付,偿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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