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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药业”)于2019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公司聘请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变更保荐机构后的持续督导职责。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7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7.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7,7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6.6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373.39万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0〕0003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项账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5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和《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分别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招行贵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贵阳乌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2、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统一监管,公司同时会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分别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交行贵州省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贵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贵阳城北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新增中药提取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终止,为便于同一募投项目资金的统一监管,该项目剩余资金将转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开设的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夙煌、王立柱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当月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创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与各存储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AC证验字〔2020〕000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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