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98 股票简称:中南传媒 编号:临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传媒”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债务本金3亿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已就本案与两被告即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且上述三方已签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就此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本次调解有助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尽快解决本案诉讼纠纷及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同业拆借本息。新华联财务公司已按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第一笔款项6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94666.67元及有关费用1979650元;另,新华联财务公司此前已于2019年12月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56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新华联财务公司拖欠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款项3亿元,2019年12月,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作为原告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新华联财务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同业拆借款项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以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由新华联财务公司的股东新华联控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中南传媒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4)。其中,新华联财务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56万元。
二、调解的基本情况
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以及为有利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同业拆借本息,2020年1月17日,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新华联财务公司、新华联控股公司(以下合称为“三方”)在长沙中院主持下,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同日上述三方签收了长沙中院据此制作的(2019)湘01民初366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三方确认:截止至本民事调解书签收时,新华联财务公司已偿还同业拆借本金2000万元,尚未偿还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本金2.8亿元整及相应利息;新华联财务公司于协议签订且三方均已签收本民事调解书的当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65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利息按9.6%/年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
(二)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1月23日,再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65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利息按9.6%/年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
(三)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4月30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1.5亿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利息按9.6%/年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具体如下:
1、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2月28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2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2、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3月31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3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3、新华联财务公司不迟于2020年4月30日,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10000万元整同业拆借本金,并利随本清。
(四)关于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因三方达成调解,减半收取为774650元;本案的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另,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新华联财务公司同意承担湖南出版财务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中的1200000元;以上合计为1979650元;均由新华联财务公司承担,由新华联财务公司于协议签订且三方均已签收本民事调解书的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
(五)新华联财务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条及下述第七条第3款项下的付款义务,均由新华联控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六)如果新华联财务公司未能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偿还本民事调解书任意一条项下的任何一笔款项,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均有权要求新华联财务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的同业拆借本金及全部剩余利息(利息按9.6%/年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并要求新华联控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立即就此向长沙中院申请执行。
(七)关于解除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宏达股份”股票冻结的约定、以及解除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公司银行账号冻结的约定:
1、在三方签署协议且三方均已签收本民事调解书后、且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收到本民事调解书第一、二条项下的合计1.3亿元整本金及对应上述本金的全部利息后、且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收到本民事调解书第四条项下应由新华联财务公司承担的费用1979650元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长沙中院提交对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宏达股份”股票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以及向长沙中院提交对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本案中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各方一致同意,继续保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通过长沙中院对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证券代码601169)上市股票的冻结。
2、各方一致同意: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按下述第七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向长沙中院提交了对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宏达股份”股票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以及向长沙中院提交对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本案中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即视为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已履行完下述第七条第1款项下的义务。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协助、配合新华联财务公司推动、协调长沙中院尽快解除上述“宏达股份”股票及新华联财务公司、新华联控股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3、如果湖南出版财务公司违反下述第七条第1款约定,在三方签署协议且均已签收本民事调解书后、且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收到本民事调解书第一、二条项下的合计1.3亿元整本金及对应上述本金的全部利息后、且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收到本民事调解书第四条项下应由新华联财务公司承担的费用1979650元后,未于两个工作日内向长沙中院提交对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宏达股份”股票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以及提交对新华联财务公司及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本案中冻结的全部银行账号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同意:在此情况下,本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关于还款时间的约定自动失效,届时,对于本民事调解书第三条项下的同业拆借本金1.5亿元整,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延期期间的利率为年利率6%(从2020年4月30日(含该日)起算,计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不含该日)止),2020年4月30日(不含该日)之前的利率仍按年利率9.6%执行,并利随本清;并仍由新华联控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八)新华联财务公司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条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合计人民币2.8亿元本金及对应上述本金的全部利息及上述第四条约定的各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1979650元后,则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应于新华联财务公司清偿完上述全部应付款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长沙中院提交对新华联控股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股票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
三、本次调解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调解有助于湖南出版财务公司尽快解决本案诉讼纠纷及尽快收回本案项下的同业拆借本息。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新华联财务公司、新华联控股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上述调解协议并签收上述民事调解书后,新华联财务公司于同日按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向湖南出版财务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应付款项6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94666.67元及有关费用1979650元;另,新华联财务公司此前已于2019年12月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56万元。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报备文件
(一)调解协议;
(二)民事调解书;
(三)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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