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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投资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投资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小维________________              江  斌________________

  谢园保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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