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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年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2020年第一次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先生、张帆女士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参与表决时也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经核查,关于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开展需要,采用了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或进行定期 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形式存放,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 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董事会有关上述各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等的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审议事项,并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刘建军                             吴萃柿

  郭雪青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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