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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协议双方确定合作意愿的约定性文件,具体投资项目、时间计划、合作规模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包括公司设立、项目报批等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协议涉及的建设项目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业绩的影响需视后续投资事项实施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7日,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东管委会”)签订了《合作项目框架协议》,计划利用自筹资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设立公司并实施建设项目。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镇长城路7号。

  宁东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协议仅是协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标的和确定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项目合作协商一致,签订本框架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项目内容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宁东投资建设染料中间体、分散染料及稀酸再生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对位酯等7个项目;二期建设K酸、环保型高档分散染料等5个项目。项目由乙方或乙方的子公司在甲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第二条:项目选址

  1.甲方依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结合乙方的企业类型、投资规模和经营性质,本着集约用地原则,合理为乙方项目选址,并依法有偿提供项目用地。

  2.项目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共同踏勘确认,并以甲方出具的投资项目选址意见函为准。

  3.项目用地方式为:出让。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筹备、建设、运营等环节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

  2.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建设的公用配套条件。

  3.落实乙方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宁东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4.指定专人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保证为乙方提供“多评合一”服务,具体按照《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保证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完成“七通一平”,“七通”指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含供暖和热力)、天然气、通信等全部通畅,“一平”指场地平整,达到规划基准标高条件。

  7.甲方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负有监管责任,对乙方的不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乙方必须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建设,不得超越用地界线占用土地,如有超越,一经核实,要立即退出超占土地,并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须筑牢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两大基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安全生产“三同时”。

  4.乙方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时严格落实环保投资。按照宁东基地党工委、管委会“碧水、蓝天、净土”三大战役污染防治要求,深入开展项目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按照“物料输送管道化、生产体系密闭化”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建设,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管控措施,加大异味治理投入,根据项目工艺废气特点,分别采取高效、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提高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确保治污效率;水污染防治方面,根据“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高标准给排水系统,确保优先达到行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安全投入,高标准建设安全设施,新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锁系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6.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投资(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建设期顺延),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确保本项目在甲方辖区内完税。

  7.项目投产后要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政务和社会活动,按照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党群工团等工作。

  8.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项目变更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妥善处理。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实际情况确需解除,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项目若因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虽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变更为其它项目,但其它项目仍无法实施,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需要收回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只适用于本合同项目未投产前。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如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退出投资。

  2.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乙方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投资的,需向甲方无条件一次性返还“多评合一”服务实际发生费用。

  3.乙方获取土地手续后2个月内不开工的,管委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如确需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否则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致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6.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禁止性规定,甲方有关机关将依法予以监管、强制、处罚。

  7.乙方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项目总投资额1%的违约金。

  8.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宁东管委会签订的《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实质履行后,将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中西部能源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同时提升公司主要中间体自主供货能力,降低了因上游行业原料供需及价格变化所带来负面影响;另外通过增加产品品类,逐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存在的风险

  1.本协议涉及建设项目的具体时间计划、合作规模尚未明确,后续相关事宜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涉及的建设项目尚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作项目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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