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京03民初92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合同纠纷依法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拟与冠福股份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真实的商品贸易。2018年1月16日,嘉茂通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弈辛实业将其持有与冠福股份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嘉茂通公司,嘉茂通公司向弈辛实业支付保理首付款50,000,000.00元。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与嘉茂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嘉茂通公司按约定向弈辛实业支付了50,000,000.00元保理首付款。因弈辛实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嘉茂通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京03民初9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已确认自2019年1月19日起截至2020年1月6日,弈辛实业应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1,325,000.00元。
2、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和期限向嘉茂通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1)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于2020年3月20日之前(含该日)向嘉茂通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26,000,000.00元、期内利息1,300,000.00元,期外利息4,589,000.00元。若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或指定的第三方在该期限内偿还了上述款项,嘉茂通公司不再向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主张任何权利(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即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按照本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后,嘉茂通公司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无论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是否按时付款,嘉茂通公司均不得向冠福股份、上海五天追偿任何款项。
(2)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于2020年3月20日之前(含该日向嘉茂通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24,000,000.00元,期内利息1,200,000.00元,期外利息4,236,000.00元。若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在该期限内偿还了上述款项,则嘉茂通公司不再向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主张任何权利(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即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按照本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后,嘉茂通公司与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3)对于嘉茂通公司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嘉茂通公司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等,由嘉茂通公司自行承担。
3、若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和金额按时足额向嘉茂通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则嘉茂通公司解除对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全部查封的保全措施;若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向嘉茂通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则嘉茂通公司解除对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全部查封的保全措施。
4、若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1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向嘉茂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则嘉茂通公司有权就本金50,000,000.00元、期内利息2,500,000.00元和以本金50,00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00%的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外利息的合计总额扣除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已根据本调解书支付的款项后,对冠福股份、上海五天申请强制执行。
5、若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向嘉茂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则嘉茂通公司有权就本金50,000,000.00元、期内利息2,500,000.00元和以本金50,00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00%的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外利息的合计金额扣除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上海奔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智、陈忠娇已根据本调解书支付的款项后,对弈辛实业、林文智、陈忠娇申请强制执行。
6、冠福股份、上海五天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1项按时足额支付相应金额后,有权就该款项向弈辛实业追偿并依据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弈辛实业的财产。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和解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调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调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2,036.44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92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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