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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债券代码:128052        债券简称:凯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2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20日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宏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144,655,925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8.310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35,186,2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5.8027%。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469,725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508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409,625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551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44,65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40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44,65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40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44,654,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40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邓薇、卢创超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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