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7版)
1、营业收入
公司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2018年同期下降区间为4.87%至17.07%。主要原因是根据中美贸易摩擦的最新发展情况,中美贸易摩擦呈缓和趋势,美国客户对逐步取消加征关税有所预期而持观望态度,预计四季度放缓下单节奏,减少对公司的采购,等待中美贸易摩擦的局势明朗后进行采购,导致公司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的收入有所下滑。
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区间为10.85%至15.67%,营业收入增速有所放缓。主要原因是从全年来看,公司产品凭借优良的技术性能和产品品质获得客户认可,从而获取更多的客户订单,如2019年VWR将部分离心管订单转为向公司采购,总体推动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但受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尚未明朗影响,美国客户预计四季度放缓下单节奏,使得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营业收入增速将可能有所放缓。
2、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公司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同期变动区间为-3.44%至11.81%,第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较2018年同期下降区间为9.55%至19.60%。主要原因是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收入较2018年同期有所下降,实现的净利润随着有所下滑。考虑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确认436.90万元股份支付费用使得当季净利润基数相对较低,因而公司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同期变动较小。
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较2018年同期的增长区间分别为17.35%至24.92%、12.27%至18.62%,总体增长幅度与营业收入保持一致,如上文所述公司在2018年发生股份支付费用,导致2019年预计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相对较高。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洁特生物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洁特生物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东茂先生,投行部执行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新劲刚(300629)、星源材质(300568)、达安基因(002030)、国民技术(300077)、摩登大道(002656)、华鹏飞(30035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青海华鼎(600243)、精艺股份(002295)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蓝天先生,投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中农立华(603970)、超讯通信(603322)、新劲刚(300629)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华、Yuan Ye James,及实际控制人亲属王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袁建华、Yuan Ye James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婧承诺:在本人配偶Yuan Ye James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担任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姚俊杰、李慧伦、吴志义、胡翠枝、方想元、陈长溪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及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袁建华、Yuan Ye James、方想元、李慧伦及张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香港洁特、麦金顿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股东卓越润都、海汇财富、李明智及汇资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申报前6个月内参与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承诺:
共青城高禾、宁波久顺、天泽瑞发、广开知产承诺:自2018年12月13日(即公司完成相关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长溪承诺:自2018年12月25日(即公司完成相关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因参与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增资扩股而增持的股份(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因本人持有该等股份相应增加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麦金顿锁定股份相关承诺详见上文“4、香港洁特、麦金顿承诺”。
麦金顿合伙人刘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袁建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Yuan Ye James、陈长溪、胡翠枝、方想元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袁建华、Yuan Ye James及香港洁特承诺:
(1)减持前提:①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②若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本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
2、海汇财富、卓越润都承诺:
(1)减持前提:①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②若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100%。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本企业未按照本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③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B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⑤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①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②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③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①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②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此外,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有关义务,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对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节“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不存在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不存在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香港洁特、海汇财富及卓越润都承诺:若本企业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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