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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如下:

  同意接受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及 10.1.5 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法人,刘萍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刘萍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8号丹邦科技大楼4层东南侧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8495N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微电子聚合物材料、OLED封装材料、有机发光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36,6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关联自然人:刘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4223271965XXXXXXXX

  刘萍先生通过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36,699,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95%,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该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体现了刘萍先生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先生关联交易情形

  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租赁公司办公用房费用为36000元。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无偿责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向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无息借款额度。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除上述关联交易和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该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该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金,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申请续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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