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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0-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00号)核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2.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890.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257.7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7,633.0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8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35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第000489号)。

  二、募集资金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情况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主体及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用于“南京新兴航空装备研发生产基地——航空装备生产项目”的建设,并由全资子公司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兴装备”)主要负责实施该项目。2020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0,000万元实缴南京新兴装备的注册资本,以保障南京新兴航空装备研发生产基地——航空装备生产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将根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分批投入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新兴装备近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1月19日,公司、南京新兴装备会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设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账户名称: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银行账号:631750785

  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南京新兴航空装备研发生产基地——航空装备生产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2作为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作为甲方1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1750785,截至2020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航空装备制造产业化建设项目——南京新兴航空装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瑞、李海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十五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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