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光大证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与光大证券签署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光大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大证券持有《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43次审议会议审核同意,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根据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尊投资”),发行人与富尊投资已签署了《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富尊投资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富尊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富尊投资。富尊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核查
(一)选取标准
根据光大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配售资格及配售安排
(1)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富尊投资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富尊投资的股东为光大证券,而光大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7年6月26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四批)》,富尊投资为光大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富尊投资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富尊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尊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富尊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富尊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富尊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相关承诺
富尊投资就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本公司为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战略配售,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基金备案等事项。
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8)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9)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配售比例、配售条件及限售期
发行人与富尊投资签署《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双方约定富尊投资只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富尊投资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5%,具体比例根据本次发行规模分档确定如下: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最终获配数量以主承销商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为准;认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富尊投资获配的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出售。
根据《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3,107,197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55,36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光大富尊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
根据富尊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与富尊投资签署的《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富尊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富尊投资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对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配售比例、配售条件及限售期的要求。
(三)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富尊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光大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尊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富尊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富尊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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