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现一审被告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由于一审被告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尚无法予以执行。本次上诉亦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一审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港公司”)以及吴雪岑对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不服,并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主要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21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02)。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
2、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74,898,7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153.06元,由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75元,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5,67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由于一审被告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尚无法予以执行。目前,法院尚未正式立案审理,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请投资者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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