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债券代码:113558 债券简称:日月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0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36,792.4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963,207.55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82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公司已于2020年1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4,100.00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和使用,并于 2020年 1月2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上述到位资金尚未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602,830.19元(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52001040166666,截止2020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卓小伟、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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