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于 2019年2月23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10月24日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和《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9)、《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进展公告》(2019-75)。最新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18日,银漫矿业向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西乌旗应急局”)提交了《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复工整改的请示》以及《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方案》。
2019年11月25日,西乌旗应急局向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应急局”)上报了《关于上报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工前整改的请示》(西应急发[2019]220号)。
2019年12月2日,盟应急局向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厅”)上报了《关于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请示》(锡应急发[2019]172号)。
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应急厅向盟应急局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应急函[2019]168号)(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表示原则同意银漫矿业制定整改方案,责成盟应急局监督银漫矿业按复函中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由盟应急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应急厅备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盟行署”)同意后批复银漫矿业。复函中还表示,银漫矿业具备复产验收条件时,应经自治区应急厅同意方可组织验收。
2020年1月10日,盟应急局将银漫矿业提交的《自查整改方案》报送至盟行署。
2020年1月19日,盟行署向盟应急局下发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西乌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批复》(锡署字[2020]8号)。批复中表示,经研究,同意银漫矿业依据2020年1月6日审查通过的《自查整改方案》组织实施,请盟应急局会同西乌旗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切实发挥西乌旗属地监管责任,全程监督指导银漫矿业严格按照《自查整改方案》从严抓好自查整改各项工作落实。
2020年1月20日,盟应急局向西乌旗人民政府发送了《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西乌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函》(锡应急函发[2020]13号),此函同时抄送至西乌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旗应急局”)。函中表示,按照盟行署要求,请西乌旗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责成旗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全程监督指导银漫矿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从严抓好自查整改各项工作落实,自查整改过程中,盟应急局将会同旗应急局对银漫矿业组织实施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专项执法和督导。
2020年1月20日, 盟应急局同时向银漫矿业下发了《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西乌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锡应急函发(2020)14号)。通知中写明,经盟行署研究,同意银漫矿业依据2020年1月6日审查通过后的《自查整改方案》组织实施自查整改工作,请银漫矿业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按照《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有关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及应急管理厅《关于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应急函[2019]16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和量化《自查整改方案》和《自查整改表》,明确自查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实施自查整改各项工作。自查整改工作启动时,须报盟应急局和旗应急局备案。具备复产验收条件时,须经自治区应急厅同意方可组织验收。《自查整改方案》如若有重大调整,须报盟应急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公司将督促银漫矿业严格根据上述整改通知认真落实整改工作,争取早日复工。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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