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5.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对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回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2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8)等相关公告。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月21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2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91%,购买的最高价为110.88元/股,最低价为109.65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31,739,996.15元。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回购公司股份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实施过程符合《回购细则》中关于敏感期、 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等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2,978,248股。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首次回购公司股份288,000股,即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744,562股。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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