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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保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下列条件:如无可遇见的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导致的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上述重大现金或重大投资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并随相关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电话等日常沟通渠道,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前述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前述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如调整或者变更前述现金分红政策,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相关董事会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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