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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七)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38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6份《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175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58,144.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7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815,610.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84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616,598.67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75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88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55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3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上诉人诉原告12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2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344,841.5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7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6,679,661.9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上诉人立信所依据判决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33名自然人)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35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408号、422号、474号、482号、484号、575号、932号、1358号、1367号、1388号、(2019)沪74民初78号、546号、584号、613号、697号、898号、1179号、1214号、1227号、1240号、1318号、1361号、1393号、1408号、1409号、1417号、1455号、1460号、1462号、1739号、1768号、1769号、1770号、1771号、1772号、1773号、1780号和1976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74号、375号、(2018)沪01民终32号、33号、303号和3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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