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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1),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项目总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近日,贵阳院承包公司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的(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贵阳院承包公司因与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项目总承包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9月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贵阳院承包公司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债权全部到期,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立即归还申请人垫资款本金22,00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2,424.95万元;

  (二)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工 程折价或变现后在4,950.50万元(该款系申请人担任总承包期间实际垫资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包含在垫资7,000万元工程款中)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费13,952.14 万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以到期债权48,377.06万元(含垫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补偿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47.75万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抵 押登记的违约金88.00万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支付申请人因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159.00万元、保全担保费58.00万元;

  (七)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 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厦资产和被申请人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保全费1.0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0年1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为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垫资的前期费用150,000,000元、工程款70,000,000元共计220,000,000元债权全部到期;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到期债权22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150,000,000元垫资债权的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77,300,000元;2018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到该债权还清时为止);

  (三)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70,000,000元垫资债权的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8,824,516.36元;2018年12月1日到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7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该项债权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逾期归还债权的违约金(以垫资款2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按每年6%的标准,计算至垫资款付清时为止);

  (五)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逾期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金200,000元;

  (六)被申请人华大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律师费1,200,000元、保全担保费400,000元、保全费3,000元;

  (七)驳回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2,208,746元,由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承担662,623.80元,被申请人华大公司承担1,546,122.2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生效,贵阳院承包公司的仲裁申请大部分得到支持,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清收债权。但仲裁裁决尚待履行,目前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裁决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

  报备文件

  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727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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