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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20-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7宗案件尚在审理中;2宗一审判决上诉中;1宗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15.36亿元;一审判决上诉中案件金额6.1亿元;已撤诉案件金额5.6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两宗一审判决的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尚待二审法院审理,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涉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湘01民初365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补充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00,000,000元及信托资金收益17,753,424.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326,027.4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00元、律师咨询费50,000元及差旅费55,570元等各项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原为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人民币肆亿元的信托资金。原告与被告就信托计划受益权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信托受益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并不迟于每季最后一月的4日前付清当季应付的信托资金本金;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湘01民初3666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6,700,821.92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200,000,000.00份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转让登记。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承诺在出现流动性支持触发情形时无条件受让原告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被告持有的信托计划项下420,000,000.00份C类信托单位,享有上述420,000,000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截至2019年12月19日,原告尚未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为46,700,821.92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冀05民初120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托收益权转让款20000万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用其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给原告设定的质押有效,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已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到期后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转让款现尚欠原告受益权转让款20000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底,被告原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其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给原告提供质押。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四)涉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1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共计5,276.49万元(人民币,下同);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暂计499.6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5,776.10万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原告认购了信托计划项下A类信托受益权5,000万份,信托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整。原告(作为转让方)又与被告(作为受让方)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指定日期由原告将其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足额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共计17,786.94万元(人民币,下同);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9月,原告(作为受让方)与被告(作为转让方)签署了三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享有的总计1.7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总计为1.7亿元。

  原告(作为转让方)又与被告(作为受让方)签署了三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指定日期由原告将其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足额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共计18,516.78万元(人民币,下同);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314.9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其他损失,包括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19,831.72万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15日,原告(作为受让方)与被告(作为转让方)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享有的总计17,000万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总计为17,000万元。

  原告(作为转让方)又与被告(作为受让方)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指定日期由原告将其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但被告未足额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五)涉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了《传票》。

  (1)案号:(2020)辽08民初37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提前受让信托受益权义务并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11,399,999.9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受让被告信托受益权3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于约定日期从原告处受让该信托受益权,被告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且未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发布了《诉讼公告》(编号:临2019-046号),披露了涉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涉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 “新01民初264号”案件

  (1)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乌鲁木齐银行)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该信托中享有人民币伍亿元信托资金。2018年7月12日,乌鲁木齐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乌鲁木齐银行将依据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伍亿元信托资金,折合伍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安信信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安信信托未能完全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累计欠乌鲁木齐银行转让价款400,000,000元,逾期违约金11,046,575.34元末支付。

  (2)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 046,575.34元,并按年利率7%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其中2.5亿元从2019.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5亿元从2019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 097,057.88元(乌鲁木齐银行已预交), 由安信信托公司负担。

  目前,公司已递交上诉状。

  案件二:“新01民初263号”案件

  (1)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乌鲁木齐银行)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该信托中享有人民币贰亿元信托资金。2018年12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乌鲁木齐银行将依据上述信托合同所享有的贰亿元信托资金,折合贰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安信信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安信信托未能完全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累计欠乌鲁木齐银行转让价款195,800,000元、逾期违约金4,774,882.19元末支付。

  (2)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195, 800, 000元;

  2.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 780, 115.07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按年息4.75%计算的违约金;

  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699.41元(乌鲁木齐银行已预交),由安信信托公司负担。

  目前,公司已递交上诉状。

  (二)涉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1)案号:(2019)津03民初214号

  (2)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4.99亿信托资金,折合4.99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4.99亿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还签订了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下称《02号转让协议》],约定《02号转让协议》在经双方正式签署盖章,并且原告未能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任一期信托收益分配日足额收到预期信托收益或未能于标的信托受益权到期日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时生效;原告向被告转让《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4.99亿元信托资金,折合4.99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下称标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原告认为,原告未能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分配日足额收到预期信托收益,《02号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被告应当按照《02号转让协议》约定受让原告在《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人民币4.99亿元信托资金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并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99,546,849.36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3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2,753.5元,由原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原告已经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涉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司已经提起上诉尚待二审法院审理,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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