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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五起诉讼等待开庭;一起诉讼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三起诉讼已获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九起诉讼共涉及人民币48,985,912.7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拟在2019年度对该九起诉讼事项预计计提坏账人民币39,188,730.21元,因上述诉讼事项的部分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尚在审理状态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具体影响情况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就广告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九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诉讼的具体情况及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被告一委托原告进行广告媒介投放,订单确认后,原告按被告一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广告投放义务。被告一根据双方约定,已经支付部分合作款,但剩余广告费截至起诉日仍未支付。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5,222,52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5,222,5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履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费5,222,5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广告费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二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委托原告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人民币931,24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931,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费931,2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广告费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三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5年12月21日,被告一委托原告在媒介进行广告投放,原告按被告一的要求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487,2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87,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费487,200元;2、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720元;3、被告乐视控股对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述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乐视品牌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四)诉讼四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6年3月1日,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代表其及包括被告一在内的七家关联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采购订单》,委托原告在约定的网站或各类资源上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定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截至起诉日,被告就涉案项目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100,01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00,0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履行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五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乐视控股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采购订单》,委托原告在约定的网站或各类资源上发布广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人民币855,7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如下方式计算的违约金:(1)以380,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诉讼六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乐视控股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采购订单》,委托原告在约定的网站或各类资源上发布广告,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人民币2,119,5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19,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七)诉讼七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采购订单》,委托原告在约定的网站或各类资源上发布广告,原告均按约定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涉案项目共产生广告费23,656,811元。但截至起诉日,被告就涉案项目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23,656,8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八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6年3月1日,乐视控股及其包括被告一在内的七家关联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采购订单》,委托原告在约定的网站或各类资源上发布广告。原告均按约定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截至起诉日,被告就涉案项目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6,628,11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九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尚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拟在2019年度对上述九起诉讼事项预计计提坏账人民币39,188,730.21元,因上述诉讼事项的部分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尚在审理状态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具体影响情况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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