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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42版)

  

  (上接C42版)

  公司于以上合同中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公司在合同约定时点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给公司,或经公司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给公司。

  3、信用交易类业务合同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待偿还本金金额前五大的重大信用交易类业务合同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百分比除外

  4、融资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发行的且截至2019年6月30日尚在存续的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①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发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金额20亿元,期限为6年(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利率3.35%。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②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发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发行金额15亿元,期限为6年(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利率3.40%。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③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发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金额25亿元,期限为3年,发行利率4.6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2)公司债券

  ①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发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金额15亿元,期限为3年,发行利率4.9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②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发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为2年,发行利率5.2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③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发行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金额35亿元,期限为3年,发行利率3.73%。本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融资合同包括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签订的未到期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如下:

  除上述合同外,公司存在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子公司经纪业务及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投资业务等交易协议,此类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且交易频繁,故不作为重大合同逐一披露。

  (二)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17宗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有6宗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涉及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合计为25,067.56万元,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共计12,308.91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12,758.65万元,但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已结合项目履约保障比例及客户其他还款来源等情况,计提了充分的减值准备;有11宗案件为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涉纠纷,其诉讼或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由委托人承受。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存在作为被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4宗,涉及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170.18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案件分别因经评估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认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且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以及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原因未计提预计负债,剩余最大风险敞口为170.18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剩余最大风险敞口合计为12,928.8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5%、1.04%、8.58%和23.92%。由于上述风险敞口所涉及的事项主要为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公司已经针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计提充分的减值准备,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由于上述案件主要为发行人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方违约引起的一般性经济纠纷以及发行人及下属企业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涉纠纷,且风险敞口所涉及的事项主要为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发行人已经针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计提充分的减值准备,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15宗,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共计2宗。上述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①天津顺航海运

  2018年4月,本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16年7月18日,天津顺航海运以长航凤凰(证券代码:000520)2,500万股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本公司质押融资8,360万元,融资期限为365天,购回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2017年7月18日经双方同意,天津顺航海运偿还1,360万元,剩余7,000万元展期一年,购回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截至2018年2月1日,天津顺航海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上述融资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且已逾期一个季度的利息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天津顺航海运偿还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

  2018年5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天津顺航海运于2018年8月28日前偿还本公司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如天津顺航海运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本公司有权处置质押股票(证券代码:000520,证券数额2,500万股),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天津顺航海运所欠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

  因天津顺航海运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下义务,本公司于2018年11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津02破7号之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天津顺航海运破产清算一案,目前本公司已申报债权。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为7,045.64万元,中银国际证券综合考虑可回收金额后单项计提减值准备3,669.36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为3,376.28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比例为47.92%。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为111%,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②刘德群

  2018年8月,本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诉称,2018年2月8日,本公司与刘德群签订协议约定刘德群将所持有的晨鑫科技(证券代码:002447)4,800万股股票质押给本公司,用以担保借款1亿元。同时约定待回购期间,如刘德群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以及出现账户被冻结等情形的,则刘德群应提前购回其质押的股票。2018年3月12日,刘德群涉嫌操作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其名下股票被全部冻结。刘德群未能依约购回其股票及支付利息,请求判令刘德群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判令本公司对刘德群已质押的晨鑫科技4,80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019年1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8)沪74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刘德群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17万元。如刘德群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本公司有权与刘德群协议,以其持有的晨鑫科技4,80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刘德群所有,不足部分由刘德群继续清偿。

  因刘德群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下义务,本公司于2019年1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为10,065.21万元,中银国际证券综合考虑可回收金额后单项计提减值准备2,625.15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为7,440.06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比例为73.92%。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为150%,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③刚泰投资

  A.2018年10月,本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刚泰投资以其持有的1,387万股刚泰控股(证券代码:600687)股票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本公司融入资金7,660万元。2018年8月21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但刚泰投资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构成违约。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刚泰投资的担保人,应当与刚泰投资共同向本公司支付包括初始交易金额、应付未付融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在内的全部金额。请求判令刚泰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应付未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合计79,972,572.60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刚泰投资出质的1,387万股刚泰控股股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需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8年11月20日,本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刚泰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608,600元,律师费19万元,判令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80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刚泰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608,600元、律师费19万元等,并判决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刚泰投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B.2018年11月26日,本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刚泰投资出质的1,387万股刚泰控股(证券代码:600687)股票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具备。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刚泰投资持有的刚泰控股1,387万股股票。本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融入本金、利息总和范围内(融资本金为人民币7,660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1,573,972.60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6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优先受偿等。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特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刚泰投资持有的刚泰控股1,387万股股票,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刚泰投资欠付本公司的融资本金7,660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573,972.60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融资本金7,660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因刚泰投资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下义务,本公司于2019年1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票处置条件尚不成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C.2019年5月24日,本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刚泰投资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于刚泰投资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刚泰投资欠本公司融资本金7,66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范围内对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为7,729.25万元,中银国际证券综合考虑可回收金额后单项计提减值准备6,009.00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为1,720.25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比例为22.26%。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为38%,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④程顺玲、罗志伟

  2018年11月,本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程顺玲分别以79.56万股(流通股)、207.5万股(限售期一年)和207.5万股(限售期二年)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本公司分别质押融资368万元、730万元和626万元。之后,程顺玲质押的股票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线,程顺玲于2018年9月5日向本公司补充质押127.88万股华闻传媒股票以提高履约能力,但程顺玲质押的股票履约比例仍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程顺玲未履行继续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等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外,罗志伟系程顺玲的配偶,在程顺玲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及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时,罗志伟曾签署“同意配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义务。请求判令程顺玲、罗志伟立即偿还本公司融资本金16,929,341.66元和相应的融资利息及违约金,判决确认本公司对程顺玲质押给本公司的622.44万股华闻传媒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由于程顺玲陆续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以及本公司通过违约处置等方式收回部分欠款,2019年1月18日,本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程顺玲、罗志伟立即偿还本公司融资本金5,580,942.69元和相应的融资利息及违约金,判决确认本公司对程顺玲质押给本公司的3,111,623股华闻传媒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程顺玲又偿还本公司融资本金共300万元,2019年6月20日,本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程顺玲、罗志伟立即偿还本公司融资本金2,580,942.69元和相应的融资利息及违约金,判决确认本公司对程顺玲质押给本公司的3,111,623股华闻传媒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法院已判决,但本公司尚未收到被告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

  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案件涉及的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为227.46万元,中银国际证券综合考虑可回收金额后单项计提减值准备5.40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为222.06万元,剩余最大风险敞口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比例为97.63%。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为358%,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上述案件均为本公司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方违约引起的一般性经济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且相关债权均有债务人质押的股票作为担保并已计提充分的减值准备。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涉纠纷

  ①2018年11月,本公司作为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先后投资持有华阳经贸发行的16华阳01、17华阳01、17华阳04、18华阳经贸CP001、18华阳经贸SCP001、18华阳经贸SCP003债券,本金共计6.99亿元,华阳经贸未清偿15华阳经贸MTN001及18华阳经贸SCP001、信用等级被下调为CC等事项已经构成上述债券项下的违约情形,请求判令华阳经贸向本公司清偿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等。

  2019年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京02民初357、358、359、360、361、362、363号民事调解书,华阳经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5月31日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本金3.99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

  由于华阳经贸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义务,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结(2018)京02民初357、358、359、360、36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由于上述和解协议未履行,本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8)京02民初357、358、359、360、36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②2018年6月21日,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公司通过管理的“中银国际中行平稳上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面值为500,000,000元的2014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面值为500,000,000元的2014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请求裁决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合计1,000,000,000元、支付利息合计152,000,0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支持本公司仲裁申请,但本公司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

  ③2018年12月26日,中银国际期货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银国际期货作为“中银国际期货-正前方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聘请深圳正前方作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深圳正前方违反协议约定超投资范围投资,请求裁决深圳正前方支付中银国际期货赔偿款55,511,957元,及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511,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8%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等。

  2019年7月,本公司已撤回仲裁申请。

  ④2019年1月,本公司作为中银证券-中国银行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向上海金融法院诉称,中银证券-中国银行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先后投资持有康得新发行的18康得新SCP001(代码:011800757)、18康得新SCP002(代码:011800840)债券,本金共计2.50亿元,康得新未清偿18康得新SCP001及18康得新SCP002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情形,请求判令康得新向本公司偿付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019年6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分别作出(2019)沪74民初99、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得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偿还超短期融资券本金2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康得新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

  上述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所涉纠纷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其诉讼或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由委托人承受,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存在作为被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仲裁案件,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4宗,具体情况如下:

  1)侯顺莲与胡应军、中银国际期货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7月2日,侯顺莲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中银国际期货客户经理未尽责提供经纪人服务,请求判决中银国际期货支付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72,288.6元等。

  2018年11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民初33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银国际期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本案件,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银国际期货评估了该项诉讼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认为中银国际期货败诉的可能性较低且对中银国际期货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嘉兴高速

  2018年11月28日,嘉兴高速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诉称,2017年下半年,其发现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股权比例为0.0005%)系登记错误,本公司未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决本公司协助嘉兴高速办理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错误的股东名称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2019年1月23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11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协助嘉兴高速,将登记的嘉兴高速股东“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变更登记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已配合办理完成上述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履行该义务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嘉兴高速的上述股东名称变更事宜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嘉兴高速的股权比例非常低,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于米玲

  2019年1月26日,于米玲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从2006年至2016年在本公司工作,本公司未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工资远低于其应当享受的待遇,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其120万元。

  于米玲于2019年7月26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渝0101民初30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于米玲撤回起诉。

  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案件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涉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隋萍

  2019年4月19日,隋萍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称,其在本公司沈阳和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通高风险、高杠杆融资融券和普通基金交易“权限”,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沈阳和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签署《融资融券合同》等文件。隋萍认为本公司在其基金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其遭受损失,请求判令本公司返还或赔偿其在本公司账户中的基金和基金交易损失14,050.61元,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其因错过A股大幅反弹损失274,196.39元及账面浮动盈利91,263.87元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评估了该项诉讼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认为本公司败诉的可能性较低且对本公司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9年7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新增作为原告或申请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主要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情况及进展如下:

  (1)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国际证券瑞享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P2016SHNS)和中银国际天津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P2016TJYH)合计共持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16辅仁药业PPN003”1.1亿元。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债券本息,构成违约,公司请求裁决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归还本金1.1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2)北京海天众意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苏州盛璟创新投资、苏州盛璟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根据海天众意民事起诉状,海天众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称,苏州盛璟创新投资未按照《苏州盛璟创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洪文剑关于北京海天众意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苏州盛璟系苏州盛璟创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国际投资系苏州盛璟创新投资的认缴出资人且系苏州盛璟创新投资和苏州盛璟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天众意请求判令苏州盛璟创新投资立即向其支付投资款共计17,971,200元,请求判令苏州盛璟创新投资赔偿因延期支付投资款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为600万元,请求判令苏州盛璟、中银国际投资对苏州盛璟创新投资给其造成的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苏州盛璟创新投资、苏州盛璟、中银国际投资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且均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工作时间表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三、查阅地点

  本次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备查文件,也可以到本公司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办公地点查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备查文件。

  四、信息披露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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