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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8版)

  股票简称:斯达半导                                股票代码:603290.SH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股价稳定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本承诺第二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2)继续实施股票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者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2%)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相关承诺方在实施本承诺所述第二项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具体措施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内容,并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并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及确认:

  1、本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2、本公司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本公司将继续加大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适应新老客户的需求。

  4、本公司将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营销能力,开发新的优质客户。

  5、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6、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与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及确认:

  1、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企业/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企业/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企业/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前复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兴得利、兴泽投资、领创投资、上海春速、天津环拓、深圳鑫亮和宁波展兴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法人股东富瑞德投资作出如下承诺和确认: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股东戴志展、汤艺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龚央娜、刘志红、胡少华、李云超、许浩平和张哲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董事陈幼兴及监事金海忠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除控股股东外,公司股东浙江兴得利、富瑞德投资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承诺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所持股份总数减持至5%以下前,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企业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本公司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若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5)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若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介入,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的产品。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介入,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的产品。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

  公司5%以上股东浙江兴得利和富瑞德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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