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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7版)

  (上接C7版)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57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1.70%, 所有者权益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1.97%,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560.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98%,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4.38%、24.40%和32.77%,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得政府补助金额增加且毛利率水平上升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0.41%。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06.92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2019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60%、14.11%、13.97%和23.77%,且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经营状况良好。2019年7-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465.39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公司预计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74,000万元至78,000万元,较2018年增长9.57%至15.4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2,000万元,较2018年增长24.02%至35.29%。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估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估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22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4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2月4日

  3、股票简称:斯达半导

  4、股票代码:60329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000.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00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4,000.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0年2月4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1名,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7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戴志展与汤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由于其中国台湾籍和美国籍自然人身份的原因,成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障碍,为达到员工股权激励效果,所以戴志展与汤艺以直接持股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2、间接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香港斯达持有公司59.3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香港斯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斯达控股系2010年11月11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斯达控股的股份总数为50,000股,其中,沈华持有35,000股,持股比例为70%;胡畏持有15,000股,持股比例为30%。

  香港斯达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Peter Y. H. Lam & Co审计

  香港斯达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沈华、胡畏夫妇分别持有斯达控股70%和30%的股份,并通过斯达控股间接持有香港斯达100%的股份,实际支配了香港斯达所持公司59.3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沈华系公司创始人,一直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实现IGBT产品产业化的核心人物。沈华先生于1963年出生,美国国籍,高级工程师,于1995年获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材料学博士学位。1982年7月至1983年8月任杭州汽车发动机厂助理工程师,1986年7月至1990年6月任北京科技大学讲师,1995年7月至1999年7月任西门子半导体部门(英飞凌前身,1999年成为英飞凌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1999年8月至2006年2月任XILINX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目前兼任香港斯达董事、斯达控股董事和斯达欧洲董事长。

  胡畏系公司创始人,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畏女士于1964年出生,美国国籍,于1994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工程经济系统硕士学位。1987年至1990年任北京市计算中心助理研究员,1994年至1995年任美国汉密尔顿证券商业分析师,1995年至2001年任美国Providian Financial公司市场总监、执行高级副总裁助理、公司战略策划部经理。2005年回国创办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胡畏女士目前兼任香港斯达董事、斯达控股董事、斯达欧洲董事。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4,00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42,458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2.7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3,996,650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5,868,598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3,35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31,402股,合计134,752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3368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96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26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5,010.67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2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5,949.3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5元(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4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注:2019年半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57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 年9月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2019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1.70%, 所有者权益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21.97%,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560.2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98%,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4.38%、24.40%和32.77%,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得政府补助金额增加且毛利率水平上升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0.41%。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206.92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2019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60%、14.11%、13.97%和23.77%,且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经营状况良好。2019年7-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465.39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三)2019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公司预计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74,000万元至78,000万元,较2018年增长9.57%至15.4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00万元至12,000万元,较2018年增长24.02%至35.29%。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估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估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甲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304040160000575875,截止2020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15,660.87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新能源汽车用IGBT模块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34899991013000045994,截止2020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11,799.13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9310101040021256,截止2020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斯达半导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斯达半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斯达半导本次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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