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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执行有关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公司”)、贵州燃气(集团)遵义市播州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州公司”)近期收到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的通知》(遵市发改价格〔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1”)、《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遵市发改价格〔2019〕47号)(以下简称“通知2”);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公司”)近期收到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价格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1》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了遵义市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以下简称市级定价区域)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并完善了相关机制方案,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一步完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市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降低配气和销售价格,调增“独立采暖”分档气量

  (1)降低配气和销售价格

  市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84元/立方米,同步降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二、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下调为2.53元/立方米、2.99元/立方米、3.80元/立方米。

  (2)保持“一般生活用气”分档气量不变,调增“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

  ①“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48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480至66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保持不变;调增“独立采暖用气”(包含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29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2900至390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3900立方米以上。

  ②家庭人口数量在4人(不含4人)以上的,经用户申报并提供有效证明后,每档阶梯气量按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9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

  ③执行周期和方式。居民阶梯气量以“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增加免费气量,兜牢民生底线。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72立方米/户?年。超出免费气量后,对应气量按照居民阶梯气价开始收费。

  3、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1)分档气量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对各档气量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听证。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居民家庭年度用气量的统计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2)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①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②启动条件。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但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累计超过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应启动联动。当达到启动条件时,联动额即为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联动后的各档阶梯价格均为现行各档阶梯价格顺加联动额。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再另行听证。

  ③幅度控制。对联动额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④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4、相关工作要求

  (1)妥善做好气量确认。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对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因客观原因确不能抄清的,要采取公允方式对调价前后的气量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用户应享受的降价金额不受折损。

  (2)严格执行降价政策。城镇燃气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做好服务工作,确保降低价格不能降低服务质量。

  (3)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各发展改革部门、各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降低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4)加大舆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准确理解降低天然气价格对改善民生等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新增居民用天然气过渡期价格的通知》(遵市发改费〔2016〕04号)同时废止。

  (二)《通知2》的主要内容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认真组织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下调我市中心城区(包含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下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遵义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为3.14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2、执行时间

  以上降价措施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冬供期结束后,我委根据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实时联动调整。

  3、工作要求

  (1)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持续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综合考虑基准门站价格、可替代能源价格,以及权威资讯机构发布的当地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2)妥善做好气表抄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对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因客观原因确不能抄清的,要在和非居民用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调价前后的用气量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用户应享受的降价金额不受折损。

  (3)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不得推迟执行时间和截留降价额度,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4)适时开展气费清算。鉴于天然气气源价格波动频繁,我委将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统一安排下,及时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与下游用户进行气费清算。清算工作按照“只退不补”的原则进行,即因预测需求量和实际用气量产生的误差,用户多支付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据实清退;支付不足部分,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三)《通知3》的主要内容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我委制定了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以下简称市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销售价格和完善相关机制方案,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作进一步完善。现就降低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降低配气和销售价格,保持现行分档气量水平不变

  市级定价区域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84元/立方米,同步降低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第一、二、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下调为2.81元/立方米、3.16元/立方米、3.95元/立方米。年度分档气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48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480至66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用气(包含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2200(含)立方米以内,第二档气量为2200至3200(含)立方米之间,第三档气量为3200立方米以上。家庭人口数量在4人(含)以上的,经用户申报并提供有效证明后,每档阶梯气量按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9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分档气量在各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1)分档气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对各档气量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听证。

  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居民家庭年度用气量的统计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2)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①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②启动条件。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但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累计超过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半年时应启动联动。当达到启动条件时,联动额即为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联动后的各档阶梯价格均为现行各档阶梯价格顺加联动额。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不再另行听证。

  ③幅度控制。对联动额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③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3、增加免费气量,兜牢民生底线

  将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年每户设置的免费气量调增为120立方米/户·年。超出免费气量后,对应气量按照居民阶梯气价开始收费。

  4、相关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做好抄收工作。调价前后的气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气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各自天数确定。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公司应进一步加大燃气表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确保抄收及时率和准确率。

  (2)切实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公司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创新服务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便利服务。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配气管网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要加快健全内部管控体系,强化成本约束,促进降本增效。

  (3)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和报送。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应通过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价格、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工作。每年6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布上一年度配气和销售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并按照我委要求,真实、完整报送规划、投资、经营、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过渡期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463 号)同时废止。

  (四)《通知4》的主要内容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以下简称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销售价格和完善相关机制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降低非居民用户配气和销售价格

  市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80元/立方米,同步将今冬明春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为3.16元/立方米。2020年4月1日后,根据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实时联动调整。

  2、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1)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公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2)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实时联动,即与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实行同步同向等额联动。

  (3)幅度控制。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增加对联动额上限的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4)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3、相关要求

  (1)严格落实降价措施。调价前后的气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气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各自天数确定,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对天然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可统筹考虑其行业属性、需求价格弹性等因素对价格折让幅度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2)强化需求侧管理和气源采购成本控制。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切实强化供给保障。要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提升服务,切实增强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用气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过渡期非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464号)同时废止。

  二、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通知文件,遵义公司、播州公司、六盘水公司经营区域内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将从2020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本次价格调整假设在终端销售量、市场情况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将同步下降;具体影响情况将视上述三家子公司市场发展、实际购销量及上游气源分配、综合采购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次价格调整系贵州省各地政府响应、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让利终端市场政策,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之目的;适当降低配气价格和终端销气价格,也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和发展工商业用户。公司将抓住时机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和措施,一是,不断深耕现有市场,加快向燃气各个应用领域的发展;二是,采取多种合作方式,积极拓展具有潜力的新区域、新用户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存量挖潜与增量拓展双管齐下提高售气量;三是,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四新技术,以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驱动力,以提供优质产品和高效服务为抓手,加快天然气推广普及的同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四是,持续关注气源价格政策及气源采购成本变动情况,一旦达到通知文件规定的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及时协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顺价调整和价格疏导。以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用经营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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