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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韩盛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数197,861,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6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68,016,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56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9,844,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8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30,419,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6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37,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48%;反对623,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795,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496%;反对623,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5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859,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418,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859,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418,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859,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418,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邦律师事务所刘喜扬、陈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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