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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20临-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188,261,240.8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已于2019年9月13日依法披露了国贸公司有关下述案件的仲裁受理情况(具体见《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58)。2020年1月23日,国贸公司收到湘潭仲裁委员会依法送达的下述案件的最终裁决,现将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及仲裁请求

  案件序号1((2019)潭仲受字第232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洁,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二:上海臣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家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星晨,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辉,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案件审理: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本案,2019年10月10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DZJ-20161206,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电解镍货物,货物总额约人民币132,232,500元,此合同为框架合同,数量、单价等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约定,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大渡河388弄5号7楼房屋之房产(土地)的全部权益作为被申请人一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担保。同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二以相关房产为合同编号为XDZJ-20161206项下货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2月1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抵押延期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提供担保的房产办理地产抵押,抵押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3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4,693.1579吨木浆,货值27,821,040.03元、5,011.0527吨木浆,货值29,705,520.41元以及6,468.772吨木浆,货值38,346,880.42元,以上货值共计95,873,440.86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开具上述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申请人一没有承兑,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和书面催收,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一仍拖欠申请人货款共计人民币95,873,440.86元,被申请人一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95,873,440.86 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58,734.41元;

  3、裁定被申请人二在担保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裁定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案件序号2((2019)潭仲受字第233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洁,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星晨,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辉,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案件审理: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本案,2019年10月10开庭审理了本案。

  (3)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DHG-20171123,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电解镍货物,货物总额约人民币11,006万元,此合同为框架合同,数量、单价等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约定,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以相关房产作为被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以相关房产为合同编号为XDHG-20171123项下货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2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362.75吨电解镍,货值33,764,770元以及304.57吨电解镍,货值28,349,375.6元。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木浆4,859.6787吨,货值人民币28,409,681.68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上述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申请人没有付款,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和书面催收,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货款共计人民币90,523,827元,被申请人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90,523,827.28 元;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5,238.27元;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序号1((2019)潭仲受字第232号)的最终裁决为:

  一、被申请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873,440.86元;支付违约金958,734.41元。

  二、由被申请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67,900,合计72,9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臣元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仲裁受理费273,000元,处理费13,600元,合计286,600元,由被申请人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上海臣元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序号2((2019)潭仲受字第233号)的最终裁决为:

  一、被申请人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523,827.28元;支付违约金905,238.27元。

  二、由被申请人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64,050,合计69,050元。

  本案仲裁受理费259,500元,处理费13,000元,合计272,50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执行的最后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湘潭仲裁委裁决书(编号:(2019)潭仲裁字第232号;(2019)潭仲裁字第233号;)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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