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 广联达 公告编号: 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621会议室召开(注: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防止人员汇聚和集中,现场会议将与会人员疏散至公司各独立办公室和会议室,并采用视频连接主会场的方式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6,793,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8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383,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2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409,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58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2,154,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4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496,530,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6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71,891,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6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496,530,9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6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71,891,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6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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