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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4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1,490,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5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622,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6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潘志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潘志娟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229,622,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1932%。潘志娟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潘志娟女士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50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187%。

  1.2选举刘广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广忠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229,622,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1932%。刘广忠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刘广忠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500,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11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崇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6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洪斌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467,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5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吴燕律师、张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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