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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2月1日以电话、当面通知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2月4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许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回购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队伍,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根据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2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14.2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2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8.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57.1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8.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4、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决定聘请与本次回购相关的中介机构(如需);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注销事项所必需的内容。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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