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 年1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日前六个月自查期间,除下表所列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在策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确认,朱江先生、王利伟先生、宋华梅女士、刘静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上人员及陈宏民先生、王鸿女士、宋晓霞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增持了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07日、2019年11月0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人员的股票买入行为均在增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李艳蓉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交易股票期间公司尚未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以上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以上交易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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