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宋昆冈 卢建凯 王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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