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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0,98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于2018

  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950,000,000股,公司A股股票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9名股东,分别为魏叶忠,沈其甫,韦志明,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潘荣观,郑永,孙利忠。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0,9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79%,将于2020年2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95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5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为1,3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H股流通股为45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魏叶忠、沈其甫、韦志明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4)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潘荣观、郑永和孙利忠作为公司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0,98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形成。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实际减持股份时除需遵守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及减持承诺外,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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