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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是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及进展,也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本照、黄晓盈、梁剑

  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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