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0-021
邹鹏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高管邹鹏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的通知,邹鹏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3,323,3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7月30日(窗口期不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7月30日(窗口期不减持)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邹鹏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任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年6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各项义务。
3、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期限与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若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④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邹鹏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邹鹏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出现上述规则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邹鹏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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