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20年2月7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拟调整董事会结构,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七人增至八人,同时增设副董事长职位,需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相关事项。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增设副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人数事宜相应修订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增设副董事长并调整董事人数事宜相应修订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孙暄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提名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行申请内保外贷暨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鉴于美国海普瑞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运营在公司管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反担保方式为美国海普瑞筹措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行申请内保外贷暨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孙暄先生个人简历
孙暄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香港永久居民,以优异毕业生荣誉获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拥有哥伦比亚大学的药理学硕士学位和Vanderbilt大学的化学学士学位。孙暄先生于2000年至2003年担任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的研究科学家,2005年至2006年担任摩根士丹利研究部驻纽约的医疗健康行业股票分析员,2006年至2017年于瑞士银行集团投资银行工作,曾就任董事总经理、亚洲医疗健康行业主管职务,2017年加入云锋基金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医疗健康领域的投资。孙暄先生是中国医疗健康产业投资50人论坛(简称H50)理事。
孙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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