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13,2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或有担保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1)。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可能承担或有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或有负债数额由此相应减少。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粤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9日,原告张某彬与本案相关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2017年11月9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2017年11月10日,本案中三名被告分别将其持有的477.81万股、1339.4万股、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原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张某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23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6)。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富控互动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借款提供关联担保,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且富控互动与前述借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系市场公开信息,原告应当明知。因此,对原告主张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了(2018)粤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崔某火、朱某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彬返还借款本金1.32亿元及利息(利息以1.32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7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对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某火、朱某民分别用于质押担保的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477.81万股股票、1,339.4万股股票、154.04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0532),原告张某彬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张某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相关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8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0元(均已由张某彬预交),由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所涉事项系公司或有担保事项。存在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因本案被冻结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1)。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可能承担或有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或有负债数额由此相应减少。目前,鉴于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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